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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郭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021987********,汉族,本科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市**区**乡**村前**35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09月04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月份至2019年4、5月份,被告人郭某伙同杨*(已判)组建多个微信群,而后给群成员推荐并下载阿拉斗牛APP软件,让群成员在群内利用阿拉斗牛APP进行赌博活动,二人从中收取房间费进行营利。期间,二人共组织60余人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达15万余元,收取房间费共计二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赵*等人的证言;3、同伙人杨*的供述;4、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组织多人在“阿拉斗牛”APP软件上进行赌博活动,郭某等人收取房间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玺

检察官助理:窦翠英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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