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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4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49********,汉族,小学肄业,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临沂市河东区**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2日止;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9月8日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扰乱单位共同秩序于2013年1月10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处罚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年3月7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8年1月11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信访反映旧村改造涉及拆迁房屋问题,于2010年10月31日同意答复意见书并出具一次性信访息访保证书;又于2011年8月12日信访反映,并提交拆迁房屋协议书一份,加盖“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孙于埠社区委员会”印章与实际不符,涉及赔偿房屋5套。之后,郭某甲以此非正常越级走访,并在重大节日、活动或重要会议期间,以信访为名向当地政府等施加压力,制造影响,强拿硬要公私财物7次共26600元,情节严重。

1.2015年7月份,郭某甲到北京走访时,向接访人员刘某索要600元;

2.2017年3月份,郭某甲又到北京走访,向接访人员孟某索要500元;刘学科索要500元;

3.2017年5月份,郭某甲又到北京走访,向接访人员刘某索要600元;

4.2017年7月份,郭某甲又到北京走访,向接访人员刘某索要900元;

5.2017年8月份,郭某甲又到北京走访,向接访人员刘某索要1100元;

6.2017年9月份,郭某甲扬言到北京上访,向接访人员郭某乙索要20000元;

7.2019年2月份,郭某甲又到北京走访,向接访人员刘某索要2200元现金,之后又续交郭某甲话费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郭某乙、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宗学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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