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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妨害公务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执检刑诉〔2017〕1号

被告人郭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菏泽市成武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8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21日13时40分左右,成武县公安局民警王某某、刘某、协勤刘某某、联防队员徐某在成武县先农坛街润发超市北侧出警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时,遭到郭某、张某某(已判决)、徐某某(已判决)等人的围攻殴打,致使交通肇事司机冯某某逃逸,出勤民警王某某、刘某某和交通肇事被害人家属被打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之伤为轻微伤,王某某及交通肇事被害人家属之伤不构成轻微伤。

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郭某到成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郭某因犯诈骗罪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卫东

张 鹏

2017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目前被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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