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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2********,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3日21时32分,被告人郭某酒后驾驶陕ES696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滨河大道育红中学门口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春荣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森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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