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郭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住蒙城县**小区**栋**室,工作单位苏州**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1时许,郭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蒙城县许凤路行驶至**医院门口西路段时被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郭某的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3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贾东林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