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郭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镇**街**巷**号。被告人郭某2006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境罪,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德宏州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8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我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情况下,于2019年2月至3月24日期间,驾驶改装车辆通过瑞丽市姐东便道、姐相乡“一寨两国”附近草莓园便道十余次非法出境缅甸,从缅甸运输柴油后非法入境中国。2019年3月24日,郭某驾驶车牌号为豫******的绿色越野车通过瑞丽市“一寨两国”附近草莓园便道再次偷越出境缅甸并从缅甸运输柴油入境中国后,在瑞丽**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我国边境管理法规,未持合法出入境证件多次从中缅边境便道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恩云
2019年12月27日
附:
1、随案移送卷宗4卷。
2、被告人郭某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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