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06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家住义乌市**街道**号**室,***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在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在未获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丰某某加工印有HUDA BEAUTY商标标识的口红空管共计216000件,并支付货款122400元。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对上述空管注入口红膏体后进行销售,共计销售口红156000支,销售货款约人民币218400元。
2019年9月4日上午,郭某某主动联系东阳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主动投案意愿,并于同日下午乘坐飞机从柬埔寨至义乌向在义乌机场等候的民警投案,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向东阳市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照片、生产任务单、营业执照、短信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丰某某、张某某、邵某某、朱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郭某某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小冰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义乌市**街道**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