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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郭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22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9年10月1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20年1月1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并案审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10月份开始,陈某乙(已判刑)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利用民间投资方式“互助会”为幌子,先后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其经营的“****”服装店及**办事处****“****”店,公开向社会不特定民众宣传“互助会”,“互助会”每期设定份数,每份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或200元,每月10日、20日、30日起会,会期为三至四年,承诺还本付息,高回报揽存。2014年下半年开始,陈某乙的胞弟被告人郭某开始帮忙陈某乙收取“会钱”。2015年初开始,陈某乙的女婿被告人陈某甲开始帮忙陈某乙收取“会钱”。2014年下半年开始,陈某乙的女儿黄某甲(已判刑)开始帮忙收取“会钱”,2016年1月份,黄某甲还利用手机建立“*******”微信群(群内成员共311名),帮忙发布“互助会”信息。陈某乙将吸收来的“会钱”主要用于购买住宅及商铺,2015年拿“会钱”人民币2.5万元给黄某甲、陈某甲用于购买房产。至案发,陈某乙、郭某、陈某甲等人已组织过十三个民间“互助会”,参会会员达500多人,已报案会员有黄某乙等268名(均提供“会钱”缴款记录复印件)。经广东华信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6年12月30日,陈某乙等人通过“互助会”收取其中268名会员的会款总额为人民币33172454元,造成会员实际损失人民币21339081 元,其中郭某、陈某甲经手收取的会员会款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0091985元和4743556元。民警抓获陈某乙时扣押到陈某乙的私人印章一枚及空白会员标会确认单十本。郭某于2019年10月17日在揭阳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陈某甲于2020年1月19日在惠州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侦查机关共查封陈某乙名下的三间商铺及一幢住宅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三间商铺、一幢住宅楼、一枚私人印章及十本空白会员标会确认单;2.书证,报案记录、“会钱”缴款记录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银监局复函、不动产登记查询资料、户籍证明、会员须知单及起会清单等;3.被害人黄某乙等268名会员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乙、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华信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6. 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潮

2020年4月17日

附:1. 被告人郭某、陈某甲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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