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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卢某某等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Z463号 

  被告人郭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组。2012年11月1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20年6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专二,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7月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20年6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20年6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邹专二、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邹专二、卢某某共谋盗窃后,由卢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郭某、邹专二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桃都大道888号吾悦广场3号门非机动车停放点,盗走二辆电动自行车,其中一辆为被害人王某某的“倍特”牌电动自行车,后将二辆电动自行车销赃获款分赃耗用。经鉴定,被盗“倍特”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

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将被告人郭某、邹专二、卢某某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邹专二、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邹专二、卢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郭某、邹专二、卢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邹专二、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冬梅

检察官助理:林方旭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邹专二、卢某某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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