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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诈骗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郭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31977******,汉族,专文化,中共党员,泗县**财政所会计,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社区**路东**号。被告人郭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6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5月9日、7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9日、6月10日、8月24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无偿还能力的事实,以急需资金周转和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等名义、采取高利息、房产抵押等手段,骗取安徽**有限公司、泗县**有限公司及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等14人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88万,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郭某以其名下的**社区房子重复抵押骗取被害人邓某甲20万元。2017年12月18日,郭某以其租赁的**饭店抵押骗取被害人邓某甲10万元。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郭某又以周转资金为由向被害人邓某甲借款10万元。以上,被告人郭某骗取被害人邓某甲共计40万元。

2.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郭某以给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后被告人郭某未按约定给付票据,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实际损失35万元。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郭某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并以其名下的**社区房产重复作抵押,骗取被害人梁某某180万元。

4.2018年,被告人郭某以给付2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甲20余万元,后被告人郭某未按约定给付票据。案发前,被告人郭某已归还部分,造成被害人赵某甲实际损失3万元。

5.2018年,被告人郭某骗取被害人邓某乙信任后,将其手中的50万元承兑汇票贴息变现,后被告人郭某未按照约定给付全部钱款,骗取害人邓某乙25万元。

6.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郭某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某3万元。

7.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约定将其手中四张共计8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贴息变现,被害人王某某将该承兑汇票交于被告人郭某后,其未按照约定给付全部钱款,并以其名下的**社区房子重复作抵押,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 万元。

8.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赵某乙约定将其手中两张共计20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息变现,被害人赵某乙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交于被告人郭某后,被告人郭某未按照约定给付全部钱款,骗取被害人赵某乙8 万元。

9.2019年6月2日,被告人郭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郑某甲5万元。

10.2019年7月,被告人郭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甲借款8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郭某已归还4.5万元,造成被害人丁某甲实际损失3.5万元。

11.2019年,被告人郭某以支付高利息、虚假担保骗取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父子60万元。

12.2019年8月18日,郭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郑某乙5万元。

13.2019年1月19日,安徽**有限公司按照与被告人郭某的约定,将六张共计105.721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给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收到该票据后,将钱款转账到被告人郭某指定的账户。被告人郭某收到钱款后未按约定支付全部钱款给安徽**有限公司,造成安徽**有限公司实际损失100万元。

14.2019年,泗县**有限公司按照与被告人郭某的约定将一张面值为131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给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收到给票据后,将钱款转账到被告人郭某指定的账户上。被告人郭某收到钱款后,未按约定将钱款打入泗县**有限公司账户上,而用于偿还个人借款,造成泗县**有限公司实际损失128万元。

15. 2017年12月,被告人郭某帮助被害人董某某丈夫史某某还款150万。后董某某偿还被告人郭某90万元及用门面房贷款120万元供被告人郭某使用。后被告人郭某未按照约定偿还被害人董某某钱款。在被害人董某某多次催款下,被告人郭某以虚假的房产证抵押给董某某,并于2019年7月7日向被害人董某某出具64.7万元的借条。

2019年11月,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董某某约定将其手中两张共计1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贴息变现,被害人董某某按约定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到指定账户后,被告人郭某未按照约定给付钱款。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郭某以给付1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董某某9.8万元,后被告人郭某未按约定给付票据。

以上,被告人郭某骗取被害人董某某共计89.5万元。

被告人郭某于2019年12月18日被泗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借条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甲、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坚

检察官助理:杨敏

2020年9月7

                                   

附件:1.被告人郭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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