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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道******2004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201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3日因盗窃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先后在山东省青岛市境内以及唐山市路北区境内实施盗窃8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265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4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第九人民医院C楼四楼病区一更衣室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甲放至更衣室内的一部白色苹果牌XR型号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84元。

2、2019年11月1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齐鲁医院13楼耳鼻喉科护士更衣室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董某某放至室内床上手提包内的一部华为牌P20型(6+128G)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80元。

3、2019年11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7楼骨二科护士站值班室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乙放至桌子上的一部白色小米牌4(3+64G)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7元。

4、2019年1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宜名车保安室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甲放至室内桌子上的一部黑色Y93型号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9元。

5、2019年11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3号楼10楼心外科保洁室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乙放至桌子上的一部黑色A57型号OPPO牌(3+32G)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9元。

6、2019年11月16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城市传媒米厂汤饭店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赵某某放至厨房餐桌上的一部三星牌NOTE8型号(4+64G)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75元。

被告人郭某某在盗窃上述手机后,通过快递将手机转移处理。

7、2019年11月22日凌晨3时50分,被告人郭某某来到唐山市路北区第二医院一层护士更衣室内,趁室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室内衣柜中的一块浪琴名匠系列手表盗走。2019年11月28日,经唐山市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10478元。

8、2019年1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唐山市路北区工人医院康复医院内实施盗窃未果后,被医院内医护人员发现并抓获,后移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巍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单行材料一页、光盘九张。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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