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春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始,被告人郭春光伙同被告人任某某(已判决)采用低进高出的方式向孙吉某某等五名蒙古国籍女子多次售卖“冰毒”供其吸食,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民警从被告人郭春光租住房屋内缴获“冰毒”9包,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9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计量检验,共计2.711克。截止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郭春光伙同任某某贩卖毒品涉案金额10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春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春光伙同被告人任某某(已判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郝莉莉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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