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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郭某,曾用名郭晨曦,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查后依法于2019年8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随身携带黑色行李箱乘坐车牌号为云K****黄色本田轿车从西双版纳运输毒品前往昆明,在途经墨江县公安局**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其黑色行李箱内毒品海洛因净重1264.11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1264.11克。

2.书证:称量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公(司)鉴(理)字[2019]D0410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非

2019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郭某现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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