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郭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9日将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经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共谋,为发展旅游产业在上海市吸收资金,后为了加快资金吸收速度,于2018年5月,在苏州市吴某某**东路**号**大厦成立苏州**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招募唐某某(另案处理)非吸团队,双方约定由唐某某团队垫资公司经营费用,前期非吸资金中大部分用于支付唐某某非吸团队的提成和垫资款,唐某某非吸团队采用具体业务人员采用打电话、发放传单等方式进行社会宣传,承诺以12%至18%的利息作为回报,吸引社会公众参与投资,至2018年9月该集资团队共计向集资参与人6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440余万元,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共计10余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退出赃款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合同书、银行流水等;

2.证人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郭某某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秀萍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