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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陈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8********,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洪洞县**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5********,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洪洞县**乡**村**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澜沧县检察院批准,被澜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7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4日03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和陈某某各自携带毒品乘坐云******出租车从澜沧县前往普洱,途经国道227线+3600公里处时,被澜沧县边境检查站执勤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郭某某裆部和左右小腿裤脚处,查获海洛因60颗,净重343.68克;从被告人陈某某档部查获海洛因15颗,后从其体内排出海洛因47颗,共计查获62颗海洛因,净重350.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通话清单、排毒记录、智能轨迹查询、DR报告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和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澜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尿液检测报告;6.现场检查、提取、称量、取样、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4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和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额云华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和陈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13份,案件材料2册;

3.查获的毒品、物品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4.视听资料光盘4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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