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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郭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安靖宾馆附近贩卖15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汪某某。

2019年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安靖宾馆附近贩卖15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冯某某。

2019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安靖宾馆附近贩卖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唐某某。

2019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安靖宾馆附近贩卖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汪某某。

2019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安靖宾馆后门路口处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

2020年4月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诉讼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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