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安靖宾馆附近贩卖15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汪某某。
2019年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安靖宾馆附近贩卖15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冯某某。
2019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安靖宾馆附近贩卖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唐某某。
2019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安靖宾馆附近贩卖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汪某某。
2019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安靖宾馆后门路口处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诉讼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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