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963号
被告人郭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公安县**镇**街**号。被告人郭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前后,被告人郭某与孙某某通过网上相识,后多次见面成为朋友。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郭某通过谎称投资“沈阳军区军用机场建设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50万元,得款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等。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郭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郭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0万元,孙某某对郭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黄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作金
检察官:廖宗林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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