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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郭某某,外号“二怪”,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2010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9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凤俊科、王强(均已判决)窜至本市雁塔区太白里小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吴某某停在小区高层2单元门口的欣绿驹牌尚领型白色电动车窃得,后王强将车辆推到小区门口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凤俊科、郭某某继续寻找盗窃目标,二人在小区7号楼1单元门口又窃得被害人贺某某停放的欣绿驹牌龟王型黑色电动车一辆,二人将车推至小区门口时,发现异常遂弃车逃离。经鉴定,被盗欣绿驹牌龟王型黑色电动车价值1800元;欣绿驹牌尚领型白色电动车价值1900元。被盗车辆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9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唐碧、陈玥(另案起诉)窜至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太白里小区,用随身携带的工具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白色钟爱电动车一辆,被害人安某某白色雅迪牌锐致电动车一辆、超威牌电动车电池一组,被害人高某某白色控可程牌雅艺电动车一辆。后三人将电动车及电池以2500元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白色钟爱电动车价值1700元,白色雅迪牌锐致电动车价值2000元,白色控可程牌雅艺电动车价值2200元,超威牌电动车电池价值750元,共计6650元。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电动车购买凭证、价格认定文件、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同案犯凤俊科、王强、唐碧、陈玥的供述;

3.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安某某、吴某某、贺某某的陈述;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系累犯,部分赃物已追回。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3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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