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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25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在陆某某城开发区、图腾商业中心、九中桥等地,多次向吸毒人员周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小麻。同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挎包内查获片剂毒品可疑物85颗,净重8.0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含有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人像辨认、扣押、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鸿艾

检察官助理:龚媛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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