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郭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家属院(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排**号)。2016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2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7月23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79********,汉族,初中肄业,经营黄金回收、加工店,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号楼**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8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处理,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6日、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对被告人郭某涉嫌盗窃一案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对被告人郭某涉嫌盗窃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郭某携带作案工具到三门峡市**路**小区**号楼**室,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蔚某某家房门打开进入家中实施盗窃,将一块建行金条、一个金猴子挂件、一个金锁挂件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建行金条价值930元、被盗金猴子挂件价值1020元、被盗金锁挂件价值374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5690元。
2、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郭某携带作案工具到三门峡市**路**小区**号楼**室,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吴某某家房门打开进入家中实施盗窃,将一部VIVO Y66型手机及460元现金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550元。
3、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郭某携带作案工具到三门峡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王某某家房门打开进入家中实施盗窃,将一对女士黄金耳钉、两枚女士黄金戒指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黄金耳钉价值1596元,被盗女士黄金戒指分别价值2345元、1148元,被盗黄金首饰总价值5089元。
4、2019年6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携带作案工具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小区**单元**室,将被害人张某某家防盗门破坏后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将黄金首饰十余件共计重约108克、铂金首饰10余克、女士欧米伽手表(型号为023125302055001型)一块、女士梅花手表两块(其中一块型号为728型)等物品盗走。当日郭某电话联系在三门峡市百货楼后经营黄金回收的被告人董某某,将盗窃黄金首饰、铂金首饰、三块手表销赃给董某某,董某某明知郭某向其出售的物品为违法犯罪所得,仍将上述物品予以收购。经鉴定,送检手表为瑞士制造梅花品牌的腕表。经价格评估,被盗黄金首饰每克价值365元,被盗黄金首饰总价值39420元,被盗欧米伽手表价值28960元,被盗728型梅花手表价值396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72340元。案发后,被盗728型梅花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另查明,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6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吴某某、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葛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过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明、销货凭证、销售说明、发票、情况说明、质保单、交易记录截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收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鉴定意见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鉴定报告;价格认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取款监控视频等;指认作案现场视频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现被羁押于河三门峡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号楼**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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