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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夏某盗窃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29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铜梁区人,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湾往**方向**腰一出租屋一楼。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0年12月被重庆市铜梁区(原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铜梁区人,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街**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湾往**路方向**腰一出租屋一楼。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夏某来到铜梁区**支路**号**快递门市外,趁店内无人,由郭某某进店将周某某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后共同销赃获款1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54.6元。 

2020年4月8日上午,郭某某、夏某来到铜梁区**街道**街**号干果门市外,趁干果店老板杨某某不在,由郭某某进店将桌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后共同销赃获款3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79.4元。 

2020年4月17日中午,郭某某、夏某来到铜梁区**东路**号“**”女装门市外,由夏某进入“**”女装门市,趁顾客万某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店中间衣服架子上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共同销赃获款400元,后万某某支付300余元将手机从收购人处取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19.6元。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夏某盗窃的三部手机总共价值1553.6元。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夏某于2020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万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夏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人员及现场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夏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强 

检察官助理:韩敏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铜梁区看守所,被告人夏某现羁押于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散页材料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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