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村**组。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系被告人郭某某之父,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村**组。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 日将案件退回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9日本院重新受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预谋卖假古董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郭某某至河南省禹州市**镇一古董市场购买了一批仿古现代工艺品,2019年11月18日二人共同乘车到宿迁市实施诈骗。当日中午,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装扮成工地工人,到宿迁市宿城区水木清华小区南侧邮政局门口,被告人郭某某冒充工地工人,谎称在工地挖出古代文物,将7件仿古现代工艺品冒充古代文物卖给被害人谭某某,骗得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经被告人郭某某介绍,被告人郭某某继续以同样方式,将11件仿古现代工艺品冒充古代文物卖给被害人谭某某,骗得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10900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退还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1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扣押的青铜器、陶器、安全帽、迷彩服上衣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及提取的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岗
检察官助理:孙冰洁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503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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