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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Z192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20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路过被害人余某某经营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街交口的“**”饭店时,心生贪念,通过二楼消防通道木门缝隙进入该店,将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的钱包里的人民币现金200元、一个钱盒及收银台上的两包黄色徽商香烟盗走,后逃离现场,将钱盒内的280元现金取出,将钱盒丢弃。

2、2020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通过攀爬脚手架翻至合肥市庐阳区**巷**号楼**楼大平台,趁**户户主被害人马某某不备,进入其家中卧室,将放置在柜子旁边女士挎包内的1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

两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案。2020年10月1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与淮河路交口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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