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郭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徐某某、于某某成为飞鹤奶粉代理商为名,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需保证金、货款等名义诈骗被害人徐某某、于某某人民币6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郭某某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冰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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