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阿色、色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现住祥云县**镇**村委**号。2016年7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祥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云驿)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每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向他人购买毒品后,贩卖给吸毒人员普某某、杨某某、李某、郭某某,以贩养吸。2019年09月27日20时许,祥云县公安局云南驿派出所民警在祥云县**镇**村委会**营发现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刚开始不承认自己就是郭某某,后民警左某、史某在表明身份对郭某某进行抓捕时,郭某某暴力反抗,用嘴咬左某和史某,并趁民警不备,从右边裤包拿出一把刀子往后戳,欲伤害民警。民警左某看到刀子后把郭某某手中的刀子抢走,在抢刀的过程中左某某左手中指、食指被划伤。民警当场从郭某某左手小瓶子内查获冰毒可疑物24颗半,净重2.64克及上衣右边口袋内查获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12克。
2019年10月10日,经大理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从郭某某左手及上衣口袋内查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和毒品海洛因可疑物进行检验,送件检材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成分。2020年4月29日,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左手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搜查、扣押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左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暴力袭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郭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郭某某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芬
检察官助理:郭明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4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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