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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诈骗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郭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双峰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7月2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郭某与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平台群发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的诈骗短信至被害人的手机上,并将用于诈骗的手机号码预留在诈骗短信内,在被害人收到诈骗短信并电话咨询时,便冒充是办理信用卡的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后,诱使被害人办理相应的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并骗取被害人在该银行卡内存入所需办理额度50%的金额后,即将被害人的信息发送给专门负责网银操作转账的上线,由上线冒充上海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联系被害人并要求被害人按其要求进行网上操作后,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出至作案银行卡内,再由专人将资金取出或消费套现。

自2017年4月份至同年7月,被告人郭某伙同朱某某、郭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沙市岳麓区、雨花区等地租赁房屋从事诈骗活动,朱某某负责购买手机和用于诈骗使用的手机号码,并采取提供诈骗话术单、手把手传授诈骗技能的方式带领郭某从事电信诈骗活动。期间,郭某诱骗两被害人先后共将9.2万元存入两人各自的银行账户后,通过朱某某联系“赞哥”将这9.2万元从两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内转出至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内并将钱取出,其中朱某某分得赃款3.36万元,郭某从中分得赃款1.8万元。

2017年7月19日23时许,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白鹤安置小区内将被告人郭某抓获。

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郭某主动将其违法所得50000元退缴至涟源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3、提取笔录;4、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诈骗犯罪中,郭某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晓平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0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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