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六部刑诉〔2020〕1号
被告单位福建省福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注册地福清市海口镇**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81********,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处,现住福清市**街道**路**号**号楼**单元。
被告人郭岱泉,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经商,福清市****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村**座**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福建省福清市****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郭岱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2007年4月28日,被告人郭岱泉以人民币73000元的价格向福清市**华侨农场(以下简称“**农场”)退休干部吴某甲购买其位于福清市**村**座**号**座房屋,并约定房屋周围土地亦归郭岱泉使用。2007年10月16日,被告人郭岱泉在上述**农场四区成立福建省福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法人代表。2008年起,被告单位**公司出于经营需要,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在上述房屋周边土地上进行填充、硬化并建设钢结构厂房。经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上述土地总面积为1492平方米(合2.24亩),其中水田583平方米(合0.88亩)、采矿用地909平方米(合1.36亩)。经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上述0.88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2、2010年6月18日,被告单位**公司向**农场承包了农场第四管理区大片02条共计11.6亩的土地用于建设厂房及经营活动等。2014年起,被告单位**公司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先后在上述土地及周边区域建设厂房、铺设硬化道路等。经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上述土地总面积为9330平方米(合14.00亩),内含耕地面积8126平方米(合12.24亩),其中占用基本农田0.19亩。经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上述12.24亩耕地(0.19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线索移送函、关于郭岱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情况说明的函、**公司与农场土地租赁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合同、违法线索登记表、现场勘测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于请求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报告、土地使用权承办经营合同;
2.证人证言:证人涂某某、翁某某、薛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岱泉的供述;
4.鉴定意见: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程度鉴定书。
(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007年4月28日,被告人郭岱泉以人民币73000元的价格向吴某甲购买其位于福清市**村**座**号**座房屋,并约定房屋周围土地亦归郭岱泉使用。2008年起,**公司在上述土地上建设厂房等。2017年,被告人郭岱泉因资金周转问题无力偿还债权人陈某甲的债务,为快速获取资金缓解债务压力,遂决定将上述房屋、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予以转让。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郭岱泉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上述总面积为1492平方米(合2.24亩)土地的使用权及上面附着的房屋、厂房等以人民币220万元的价格一并转让给陈某丙、林某甲等人。经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上述厂房、房屋、地面硬化等合计价值人民币932535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郭岱泉在福清市妇幼保健院门诊部大楼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华侨农场情况说明、转让协议、户籍登记信息、房屋测绘图、住房证、使用证、转让协议;
2.证人证言:证人涂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林某甲、林某乙、吴某乙、林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岱泉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清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关于海口镇**村郭岱泉涉及地块地类的复函、价格评估意见书、说明;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岱泉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共计获利人民币1267465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福建省福清市****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郭岱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改变耕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共计13.12亩,数量较大,被告人郭岱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九条,被告单位福清市****有限公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郭岱泉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单位福建省福清市****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福建省福清市****有限公司、被告人郭岱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岱泉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守勇
检察官助理:刘彤
2020年3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郭岱泉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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