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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小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郭小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201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82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郭小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街道**庄园内,采用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庄园**号房实施盗窃,被小区安保人员及被害人何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小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亮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小某目前被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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