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街**园**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街**园**号楼**门**号。1999年9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001年8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3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6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园**区**号楼**门**号以5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戴某某贩卖冰毒一包,戴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5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戴某某处扣押其吸食后剩余的冰毒一包,经称重为0.307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呈请扣押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冰毒照片、称量笔录、毒品收缴收据、吸毒人员处置信息、身份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照片、微信账号照片、被告人郭某某手机照片、情况说明、逮捕必要性说明、天津市公安局办理毒品案件评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郭某某前科材料,其他书证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搜查笔录:搜查笔录、搜查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海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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