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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3********,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韶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鄂S53****/鄂F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载货物:热塑性丁苯橡胶)沿**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78公里+250米路段时,车辆从右侧车道向左越过中间车道偏离至左侧车道,碰撞在左侧车道内行驶的由徐某甲驾驶的豫D13***小型轿车(搭载李某某、徐某乙),并将豫D13***小型轿车推挤至道路中央**水泥防护栏向前刮擦,期间鄂F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载的货物倾倒覆盖着豫D13***小型轿车并起火燃烧,造成徐某甲、李某某、徐某乙三人死亡,车辆、货物及道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候交警前来处理。2020年2月7日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对该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家属邓某某赔付被害人丧葬费1200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以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事故发生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徐霞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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