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烟台市**食品公司工人,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街道**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无证驾驶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6时15分许,无证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莱阳市莱羊路由南北行至**街道**村**处,未确保安全,将行人张某甲撞倒在地,被告人郭某某下车查看后驾车逃逸。6时18分许,张某甲又被沿莱羊路由南北行的张某乙驾驶鲁******小型轿车撞击,当场死亡。经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盖波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卷宗2册、书面材料4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