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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4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镇**街**附**号,现住本市城北区**小区**号**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7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8000元,于2011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于2012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城西区五四大街天桥上扒窃被害人王某某放在上衣口袋的手机一部,被被害人发觉并当场从郭某某裤子口袋内找到被盗手机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牌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手机,价值6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静雅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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