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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2********,汉族,文盲,四川省叙永县人,摩的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叙永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阮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2月15日,郭某某饮酒后与阮某某发生矛盾,继而发生抓扯,阮某某报警,经叙永县西城派出所接警处理后,郭某某向阮某某出具书面保证书。2019年4月15日中午,郭某某电话联系阮某某回到二人位于四川省叙永县**镇**小区**栋**单元**号的住宅商量离婚事宜,其间,郭某某持扳手殴打阮某某头部和腿部,致阮某某头部、左腿受伤。阮某某受伤后,郭某某报警并将阮某某送往叙永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阮某某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阮某某向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认定,郭某某对阮某某严重伤害,已实施家庭暴力,二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2019年9月26日判决准予阮某某与郭某某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贰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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