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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学军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郭学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号**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学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郭学军在湘潭市岳塘区**工程学院图书馆4楼自习室内,趁被害人危某某在休息时,将其红色苹果XR手机盗走。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226.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危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学军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蔚寅

检察官助理:欧阳资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学军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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