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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汐诈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郭某汐,曾用名郭蓓,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02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被告人郭某汐在成都市成华区**铁路居民点**号被害人刘某某自营的诊所就诊时,得知被害人刘某某欲购买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遂虚构自己认识丰田汽车4 S 店负责人,可以低价提现车的事实,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郭某汐多次编造垫付定金、缴纳购车款、购买车辆保险及购置税、加装车辆装饰等借口,诈骗刘某某共计人民币41.39万元。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郭某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组被公安民警挡获。

被告人郭某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形,对郭某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鹏飞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提讯提解证一张;换押证一套;

4.起诉书一式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列表一份;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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