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本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彭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中越边境绕关走私进口二手汽车销售给国内客户,或者代理国内客户将客户在香港购买的二手汽车走私入境。具体走私过程如下:首先,郭某某、彭某某共同出资从香港订购二手汽车,或者国内客户在香港订购二手汽车后委托彭某某团伙通关入境。然后,郭某某按照郭某某、彭某某的安排,联系香港货场组织货运,并委托*甲货运等公司将走私车辆从香港运往越南,由越南*乙公司收货。为使二手汽车顺利进口至越南,在香港发运走私车辆到越南前,彭某某委托杨某某(另案处理)在东莞制作好玻璃码、年份纸等,由郭某某本人或委托他人将玻璃码、年份纸带到香港,并安排人员在香港进行改码伪装,之后再将改码后的二手汽车装集装箱发运到越南。之后,越南*乙公司安排将装有走私车辆的集装箱运输至中越边境的货场,由陈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走私车辆卸出集装箱,验车加油后交给胡某某(已判决)、唐某某(另案处理)等通关团伙。胡、唐团伙再安排叶某某(已判决)组织“飞车仔”驾驶走私车辆从越南绕关走私入境,再由国内“飞车仔”开到东莞市黄江镇交给郭某某、郭某某等人。郭某某接车后,对部分车辆进行清洁修理后,应客户要求制作虚假牌照,交付给国内客户并收取购车款或通关费用。
经查,被告人郭某某参与走私进口二手汽车共计120辆。
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银行流水等书证,邮件资料等电子数据,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二手汽车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 颖
助理检察员:梁 渠
2019年10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共十一卷(含检察卷一卷)。
3.被告人郭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现暂扣于本院,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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