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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里盗窃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郭某里,曾用名夏里,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社**号**。2008年12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8月19日被假释;2012年7月17日因收购赃物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5月17日因盗窃被决定不起诉;2014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0 日凌晨,被告人郭某里窜至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郭湾家园3区10幢5号过道内,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处的吉祥豹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2140元。

2、2019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里窜至海宁市长安镇红色村钱家20号东侧租房一楼车库,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绿佳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至少1256.5元。

3、2019年7月21 日凌晨,被告人郭某里窜至海宁市长安镇红色村钱家38号门前,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曹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雅杰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1830元。

4、2019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里窜至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郭湾家园三区21幢1 号门口,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沪荣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2160元。

5、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郭某里窜至海宁市许村镇塘桥村曹家埭42号北侧半露天车棚内,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屠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行乐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2160元。

6、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郭某里窜至海宁市许村镇翁埠村古海塘4号门前,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崔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爱狮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2160元。

7、2019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郭某里窜至海宁市许村镇塘桥村界牌头59号南侧外楼梯下,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曾某某停放于此处的吉祥豹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1840元。

8、 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里窜至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郭湾家园3区9幢8号东侧弄堂内,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海戈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2160元。

9、201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郭某里窜至海宁市长安镇红色村昌孟桥9号后门车棚,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豪晨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2080元。

10、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郭某里窜至海宁市许村镇塘桥村三联组83号一楼东侧停车棚内,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豪晨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2184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

11、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里窜至海宁市长安镇红色村南许家坝36号西侧自行车库内,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莫拉克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207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12、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里窜至海宁市许村镇塘桥村花神88号车棚内,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谢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金鹰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2185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谢某某。

13、 2019年I0月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里经事先预谋,窜至海宁市许村镇塘桥村界牌头13号门前,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凤凰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216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宋某某。

14、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郭某里窜至海宁市长安镇红色村钱家25号大门前,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胡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绿佳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2728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15、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除上述犯罪事实外,被告人郭某里采用搭线等手段,多次盗窃二轮电动车至少30辆,并将窃得的二轮电动车销赃于杭州市某废品收购站,计价值39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车辆登记信息、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民警沈林超,沈杰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郑某某、曹某某、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里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私有财物,共计价值68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辉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里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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