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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赌博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住该地。2014年7月3日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1日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2020年3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8月17日对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

2019年9月1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哈尔滨市双城区**隅**街**委**组**胡同,寻找盗窃作案目标,从院墙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并将随身携带的一瓶**牌矿泉水放在院墙墙垛上,郭某某将房门锁撬开后进入李某某家屋内,盗走现金1200余元,后从李某某家院门离开。公安机关从遗留在现场的矿泉水瓶提取所遗留的DNA比中出系盗窃前科人员郭某某。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日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家园小区内将涉嫌盗窃犯罪的郭某某抓获,并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2020年8月12日10时许,郭某某在被监视居期间内又来到哈尔滨市双城区**隅**小区附近平房,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准备将屋内一个钱包盗走,被张某某发现后郭某某将钱包扔在地上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赌博犯罪

2020年4月5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尤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人(三人已判刑)分别在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乡**村雷某家废弃砖厂、**乡**村关某某家等三处地点轮流组织赌博活动。2020年4月17日14时许,尤某某等人在**乡**村砖厂组织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郭某某在现场未被发现并趁机逃离,共抓获参赌人员24人,缴获赌资人民币52,320.00元。郭某某、尤某某、高某某等三人组织赌博,从中非法抽红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款清单等;

2.证人韩某某、杨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尤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实施赌博犯罪系共同犯罪,郭某某系主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系累犯,且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犯罪后对盗窃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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