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二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4********,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陈仓区*镇**村,家住金台区**路。曾于2014年2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小刚,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宝鸡市千阳县**乡,家住金台区**路。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乡,家住金台区**路。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窝藏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郑小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涉嫌窝藏罪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1月2日将本案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12时至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郑小刚在宝鸡市金台区**路郭某某开设的足疗店内,以被害人李**未付按摩费用为由,对其进行殴打至昏迷后,遗弃在路边。同日17时,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系遭受钝性外力打击致体表大面积皮下肌肉出血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同年8月16日,被告人张*在明知被告人郭某某、郑小刚将李**殴打致死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辆协助二人逃匿至延安市延西高速公路延安西服务区加油站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等;
2.书证:抓获经过等;
3.证人王**等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7.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郑小刚因经济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被告人张*明知他人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昆
2019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郑小刚、张*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2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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