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7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区**二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熊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0日左右,吴某某(已判决)决定通过更换海南师范大学在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考点的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试卷的方式帮助考生通过考试并以此牟利。后吴某某告知被告人熊某某、郭某某上述作弊方法,并与熊某某、郭某某商定替换试卷的费用。熊某某联系龙某某(在逃),并收取108000元为龙某某画室的六名考生替换试卷。郭某某联系考生晏某某的母亲陈某某,并收取125000元为晏某某替换试卷,并陆续支付30000元给吴某某作为考生晏某某和自己的学生考生徐某某的费用。
2018年2月3日11时30分许,海南师范大学美术校考素描考试结束后,根据吴某某的安排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已判决)将封装好的海南师范大学全部考生试卷运送至吴某某位于**区**街**号的住处。吴某某在接到试卷后立即拆开试卷,通过QQ将试卷上的印章照片及尺寸发送给刻私章的人员,同时比对出与海南师范大学美术考试试卷接近的画纸并电话联系被告人熊某某、郭彦哲取回画纸用以画替换的假试卷,并告知二人上午的考试题目。随后吴某某在江西科技师范大学附近取回印章后返回画室。当日下午16时许色彩考试结束后,章某某、李某某驾车将所有试卷一同运至章某某租用的位于南昌市**区**苑农民公寓**栋**楼的仓库,与吴(已判决)碰面后与其一同将试卷搬入仓库内。吴某某微信通知被告人熊某某、郭某某下午的考试题目。当晚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郭某某陆续将画好的用以替换的试卷送至吴某某的画室,吴某某组织张某某、谢某某、吴某某、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已判决)分工完成了48名考生共96张试卷的替换。后吴某某将被替换的真实试卷交给熊某某、郭某某用以销毁。
2月4日上午9时许,李某某经吴某某安排去往**苑仓库将昨晚打包的试卷搬至其车上后将试卷运往章某某所在的**路投揽部,由章某某将试卷搬至投揽部内。次日,章某某收到海南师范大学老师支付的邮费后将试卷邮至海南师范大学。
2019年8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7月24日,公安民警在本市**大道**产业园**写字楼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印章印文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郭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以更换考卷方式的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20年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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