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郭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贵州省普安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兴义市**道**小区**号楼**号。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翠屏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委托辩护人:李某某,四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郭某与肖某某 (另案处理)预谋售卖银行卡牟利。而后,肖某某 将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安支行以刘某某户名申办的账号为62305211900********的借记卡、U盾、电话卡等全套资料及其向其他人购买的多张银行卡全套资料以每张8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郭某,被告人郭某在明知购买方可能用于诈骗作案的情况下,仍将从肖某某 处购买的多张银行卡全套资料(含户名为刘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及其向其他人购买的十余套银行卡资料以每套1500余元价格出售给福建男子,共获款12000元。
2019年3月20日,宜宾市翠屏区**有限公司会计王某某被邀加入他人冒充其公司领导所在的QQ群后,该假冒领导在QQ群欺骗其需退还合同款为由,要求被害人王某某转账80万元至刘某某账户。被害人王某某便在公司办公室通过网上银行从公司账户上转款80万元至中国农业银行刘某某账户(62305211900********)内,后被害人王某某被清除出群。
公安机关民警于2019年10月21日在兴义市坪东办事处公路附近将被告人郭某抓获,并从其驾驶的车内及租住屋内查获其持有的用潘某某、欧某某等人身份信息办理并用于售卖的信用卡54张及公司资质、银行对公账户11套、手机卡26张及他人身份证4张。归案后,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致使被害人财物被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和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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