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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组,现住榆树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至5月期间,因榆树市西北街平房区拆迁工作进展不顺利,负责工地拆迁工作的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汤某某(已判刑)、董某某(已判刑)经事先预谋,郭某某指使汤某某、董某某等人使用铲车强行将被拆迁户的房子推倒,向被拆迁户家中扔麻雷子、打砸窗户玻璃等非法手段强行拆迁,以此加快拆迁进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钱某某、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人陈述;

4.同案犯董某某、汤某某、刘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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