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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8〕328号

被告人郭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6********,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7年5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毕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2018年2月16日、2018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郭某在担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期间,伙同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领导**(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公开宣传该公司及其理财产品,以投资理财名义,承诺其安全性及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达人民币约10652万余元,涉及投资人达589人,造成投资人损失达人民币约5343万余元。被告人郭某获取非法所得达人民币159802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会计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晋军

2018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5册,证据材料1份1页。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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