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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抢劫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郭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郭某来到位于**镇**路**号的“****”用品商城,被告人郭某撬门进入该成人用品店铺实施盗窃时,被睡在营业大厅沙发上的店主封某某发现,被告人郭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着店主封某某并要求其将钱交出来,封某某将店铺吧台抽屉内的170余元拿出放在吧台上,被告人郭某抢钱后要求封某某将玻璃门打开,随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郭某的户籍信息、抓获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受害人封某某陈述、证人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使用凶器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作案凶器水果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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