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俊峰),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从事家装设计,住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嘉桢,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0910560637。
辩护人顾洋,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2011183209。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自2020年6月19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谎称信用卡需要还款、工程投标需要缴纳押金、打伤他人需赔偿等虚假事宜,以借款为由,先后32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793330元,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78300元,涉案诈骗金额为人民币7150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信用卡需要还款,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200元。
2.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信用卡解冻需要缴纳违约金,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000元。
3.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汽车抵押需要缴费安装GPS,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300元。
4.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工程资金需要周转,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330元。
5.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其妻子信用卡需要还款,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
6.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工程投标需要缴纳押金,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
7.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购买油漆需要资金,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
8.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结算工程款需要资金,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
9.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更换汽车抵押贷款公司需要缴纳违约金和拆除GPS费用,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00元。
10.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打伤他人需要赔偿,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2000元。
11.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从上海返回需要路费和朋友帮忙需要支付辛苦费,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12.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被朋友索要钱款,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3.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汽车抵押需要缴费安装GPS,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2300元。
14.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工地需要支付材料款,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00元。
15.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购买灯具需要资金,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500元。
16.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以工地需要支付材料费,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7000元。
17.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工地出了伤亡事故需要费用帮老板取保候审,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18.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房子过户需要缴税费,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3000元。
19.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需要为其奶奶缴费看病,需再缴纳过户费税,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7200元。
20.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需要结算材料款,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
21.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需要结算材料款,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6000元。
22.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赎回抵押汽车需要资金,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3.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网贷需要费用刷额度,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4.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支付宝花呗被冻结需要费用解冻,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5.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为其朋友做非法网贷,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6.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为其朋友做非法网贷,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6000元。
27.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为其朋友做非法网贷,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2000元。
28.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为其朋友做非法网贷,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5000元。
29.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以其朋友在非法网贷刷额度时操作失误需要费用,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000元。
30.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在非法网贷平台提现需要管理费,手续费,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18500元。
31.2020年2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在非法网贷平台提现需要管理费,手续费,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5000元。
32.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在非法网贷平台提现需要管理费,手续费,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6000元。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该局扣押被告人郭某某苹果手机1部,调取被害人王某某苹果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违法记录查询,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中国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网站地址查询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沈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邱 华
2020年6月30日
1. 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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