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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俊某盗窃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郭俊某(绰号“八万”),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中牟县**乡**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25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4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8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1年9月20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月15日解除劳动教养;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9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7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9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俊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俊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郭俊某窜至中牟县**乡**村被害人万某某家的小卖部,撬锁进入该小卖部内,将七匹狼牌香烟2条、黄金叶牌香烟(硬帝豪)4条、黄金叶牌香烟(硬红旗渠)2条、黄金叶牌香烟(乐途)1条、骄子牌香烟(时代阳光)3条、红旗渠牌香烟(芒果)1条及人民币400余元盗走。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76.98元。

2.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郭俊某再次窜至中牟县**乡**村被害人万某某家的小卖部,撬锁进入该小卖部内,将芙蓉王牌香烟1条、红旗渠牌香烟(新版银河)4条、骄子牌香烟(时代阳光)3条、红旗渠牌香烟(芒果)1条、红旗渠牌香烟(天行健)2条盗走。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772.68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郭俊某向中牟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投案。

被告人郭俊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郭某某证言;3.被害人万某某陈述;4. 被告人郭俊某供述;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俊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俊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郭俊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毅飞

检察官助理  刘  振

                            2020821

                          

附件:1.被告人郭俊某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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