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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诈骗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郭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号院**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地。2015年6月23日因诈骗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8年11月5日减刑释放。本次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郭某以能够办理西安市交通大学附属小学入学事宜,以缴纳入校费及给老师红包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4800元、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4800元;后被告人郭某以自己在学校附近有房屋出租给杨某某为由骗取房租人民币39000元并以办事为由向杨某某要人民币8000元。为继续欺骗被害人,被告人郭某伪造西安市交通大学附属小学虚假入学通知书。案发后,被告人郭某退回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800元、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5800元,剩余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4.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明细记录;

5.入学通知书及廉租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

8.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谊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郭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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