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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梦梦儿,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8********,汉族,中专,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街**号,住**镇**路**小区**栋,2019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2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乐山市市中区以900元一套的价格向刘某某(另案处理)收购他人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包含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预留手机号卡、办卡人身份证照片)14套,以800元一套的价格向郭某某收购银行卡及配套资料1套,然后以1000元一套的价格将以上15套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出售给吴某某(另案处理),其中最后一次从刘某某手中收购的5套银行卡因前期交易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故吴某某、郭某某均只支付了一半费用,郭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且数量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翔

检察官助理:李易聪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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