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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镇**楼**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9月25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詹某某(已判决)等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本县注册成立了舟山若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在无实际经营地址,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共向岱山县国税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830份,开具669份,开票金额65322881.16元人民币,税额11104890.28元人民币;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250份,开具51份,开票金额4372325.81元人民币。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投案至岱山县公安局,但未交代相关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印章两枚;2.书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虚开发票,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迪佩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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