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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义军盗窃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郭义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义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补充侦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14时左右,被告人郭义军伙同姚某某(另案处理)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入室盗窃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郭义军将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义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人民币1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义军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郭义军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田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义军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肆册,光盘陆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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